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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六部刑诉〔2020〕8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镇**路**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7月8日被永嘉县公安局罚款22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经G1513温丽高速往丽水方向40公里100米处时,将车辆停在应急车道内,其在驾驶室位置睡觉,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机动车车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情况、执勤报告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提取血液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晓峰      

检察官助理  陈廷芳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5886****)

2.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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