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6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自贡市荣县**街道**路**号**号,现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房,**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3时2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8****号牌小型汽车途经沈海高速、南光高速及南坪快速路、北环大道(快速路)等路段,行驶至罗湖区**路段(快速路)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206.90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告知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笔录,情况说明,人员指纹卡、人员电子档案,行驶证、居住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信息登记表,抽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需抽血(或者提取尿液)检验通知家属记录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车辆详情查询;2.证人证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晓清
检察官助理 冯雁雁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9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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