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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路**栋**,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5日被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02个月;于2018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6日0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BW9****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段时,该车车头右前部与路侧树木发生碰撞后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未达成赔偿协议。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陈某甲文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结果为10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警支队指挥中心、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告知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人员指纹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全国涉毒人员,信息登记表,抽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需抽血(或者提取尿液)检验通知家属记录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告知书,历史过车查询,前科资料;2.证人证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丽莉

(院印)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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