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汉族,农民,大专文化,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现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 日21时4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B*****白色 “铃木” 牌普通二轮摩托车, 沿兰考县城关镇振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振兴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被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兰考县公安局执勤民警遂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呼气检测, 实测值为100mg/100ml,后将陈某某控制至兰考第一医院对其采血送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 鉴定意见为: 送检陈某某血样(W2012068) 检出乙醇含量为14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测试仪测试照片、测试结果单,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 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意见书, 机动车照片, 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户籍证明等;2、查获民警证明材料;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宽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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