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住本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5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冀RC****小型普通客车在文安县胡屯村南的道路上行驶时,无故拦截毛某某驾驶的冀RX****小型轿车,毛某某报警后陈某某被文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拘留。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3.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证人毛某某证言;3.到案说明等书证;4.司法鉴定意见书;5.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山花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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