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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小区,农民。2019年3月6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同年6月22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5天,2019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因酒后暂扣驾驶证的状态下驾驶小轿车在道路上行驶,途径文安县北光州红绿灯时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时,发现其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检测,陈某某拒绝检测。随后,陈某某被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检测,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4mg/100ml。

被动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谦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活页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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