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高邮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高某某、袁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高某某、袁某某、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5****号小型轿车从高邮市**路“**”饭店附近出发,经金桥路,23时54分许由北向南行驶至“微时光”酒吧门口与停放在此处的苏KJ****号小型轿车、苏K5****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苏BG****号轿车发生碰撞。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45.6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并行驶至**浴城附近巷子内弃车步行,后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在指定地点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车辆照片、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物证、书证;
2.证人张某某、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袁某某、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6.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行车轨迹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锴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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