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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搭载他人的苏NS****小型轿车,沿泗阳县淮海路行驶至与西安路交叉路口处,被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的结果为102mg/100ml,后经鉴定证实:送检的陈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样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凤

 2021年3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385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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