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191976********,汉族,初中文化,**公交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6时3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NY****号小型轿车沿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S34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龙河老街交叉路口处时,与由东向南右转弯的梁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梁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梁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mg/100m1,已达醉酒标准。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事发后逃逸,被群众驾车追赶,其停车后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梁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大约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调取的事故现场附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娟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751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