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13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汕头市潮阳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20时多,被告人陈某某在醉酒状态下无证驾驶一辆黑色无牌女庄摩托车途经潮阳区谷关公路**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物证材料;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醉酒的状态下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春弟
2020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