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6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刑事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 15时30分, 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牌号为豫 Q*****的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正阳县**乡**村**路口附近时, 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抽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6.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闵洁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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