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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84********,广东省紫某某,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村。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度,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P9T****小型轿车,经过紫某某黄花路口路段时,被紫某某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陈某某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13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检材拍照、现场酒精、尿液测试、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巩才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

2.移送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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