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017号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企石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56mg/100ml)后驾驶一辆粤SG****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企石镇清湖村路段时,与行人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蒋某某受轻微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陈某某向蒋某某赔偿了一万元,获得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民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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