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街道**村**号。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4日16时许,酒后驾驶鲁******牌小型轿车,沿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鱼池头村内道路由南北行至莱阳市龙大包装厂门口处时,撞上对行的丁某驾驶的鲁******轿车。经莱阳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0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理化检验鉴定报告;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慧
检察官助理张勋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书面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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