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2日2时16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鲁AT065C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燕子山路口东100米处时,刮撞行人覃某某,造成覃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mg/100ml;经济南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陈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9±8.7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8年6月21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晓蓓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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