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一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12年5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行政拘留3日;2015年2月12日因拖欠劳务费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2020年4月17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0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C****6的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滨保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1.8公里处被交警查获。经依法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3.7mg/100m1。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腾
检察官助理:陈泰百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卷宗一册,共计201页;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