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社**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12月3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L****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105国道东平北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成分的含量为14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醉酒驾驶现场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敏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2333****。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