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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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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乡**村**号,现住城阳区**镇街道**庄**小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客车沿城阳区王沙路由西向东行驶到百福路路口处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时,与沿百福路由南向北行驶许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损,许某某伤。事故后经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酒精吹气检测,显示其乙醇含量为224.0mg/100ml。经血液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7mg/100ml。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报告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行艳涛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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