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51X,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住岳阳市君山区**街道**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岳阳市君山区**街道松湖居委会合众领岛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问。在问话过程中,交警发现陈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经岳阳市平安司法所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6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照片、驾驶证、车辆、网上身份查询结果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妍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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