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1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豪爵牌两轮摩托车,沿010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前三家子村路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驾车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6.05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晓光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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