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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吴某甲、吴某乙在潮阳区**酒店喝酒,至第二日凌晨0时许,陈某某驾驶粤D4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吴某甲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承载吴某乙一同往潮阳区**镇方向行驶,途经潮阳区**街道**路口交通信号灯路段时,陈某某停车等待,期间吴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陈某某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倒地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物证材料;

2.证人吴某丙、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醉酒的状态下,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良德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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