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住河北省安国市**镇**村**区**号,因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经安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陈某某在红日复印部复印其母亲杨某某一张四万元的存单,后用假存单替换真存单,并于2018年3月6日拿真存单去安国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石佛信用社将四万元取出。其母亲杨某某不知情情况下于2019年1月8日持假存单去安国市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佛支行打算续存,被柜员张某某发现是伪造的假存单,后经安国市公安局查实假存单系陈某某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斌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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