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93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21990********,汉族,文件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廖某某(另案处理)自2019年7月开始,与张某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合伙利用微信介绍卖淫。廖某某使用张某某提供的昵称为“JJ东方不败(下蛋号)”的微信与被告人陈某某、田某某、冯某某(二人已另案处理)、“一只猫”(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等“业务”联系,多次介绍卖淫女吴某某、齐某某、韩某某、陈某甲、谢某某、鄢某某、“玉某某”、“萌萌”等人到东莞市城区的**酒店、新**酒店、唐**酒店、海**酒店等地进行卖淫活动,每次收取中介费150至200元。廖某某非法获利约30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使用昵称为“茉莉花香”的微信先后四次联系被告人廖某某为嫖客安排卖淫女,于2019年10月22日14时安排卖淫女“月萌萌”到东莞市南城区宏伟路***号房卖淫;于同年11月15日14时许安排卖淫女“雨欣”到东莞市南城区新**酒店**房卖淫;于同年11月16日14时许安排一名卖淫女到东莞市南城区新**酒店**房卖淫;2019年11月16日16时许安排卖淫女“空姐”到东莞市南城区新**酒店***房卖淫。陈某某收取中介提成共约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查获的作案工具手机,到案经过、微信信息截图等书证,同案人廖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为牟利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4.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6.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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