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陈某某,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68********,小学文化,个体运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 2019年10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2月3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9日下午17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重型货车(使用其他车辆的皖06/6****号牌),沿常州市天宁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路口右转弯过程中,遇刘某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搭载曾某甲),沿**西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进入路口,重型货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刘某某、曾某甲连人带车倒地,重型货车右前轮碾压曾某甲,造成刘某某、曾某甲受伤。经过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次要责任,曾某甲所受之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曾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茹

2020年2月11日

附:

1.陈某某现在家中候审,电话:187960505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