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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浏阳市**镇派出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号牌为湘A*****的五菱牌轻型货车从通城县**乡出发往**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镇**大道**号门前路段时,将道路上的行人胡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通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通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表检验报告鉴定,胡某某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颅脑损伤及胸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调解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胡某乙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四兵

检察官助理:吴金鑫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浏阳市**镇派出所**村**片**组**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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