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晋A****G大运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由西往东行驶至蕴华街通泰检测线门前路段时,与由南往北在人行横道上骑自行车的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曹某某受伤,经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某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曹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颈髓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婷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榆次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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