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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7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现住晋中市榆次区**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2时50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晋K****3大运牌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往东左转弯往南行驶至龙湖街与文苑街三巷交叉口处时,与由西往东被害人张某某无证且饮酒后(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19mg/100ml)驾驶的无牌新陵牌二轮摩托车倒地后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及乘车人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逃逸。其中张某某经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5月24日死亡。

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张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争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经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婷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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