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6时42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桂R****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黄某甲沿Y508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在平南县丹竹镇丰塘村胜利屯路段,由于陈某某驾车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跌地,造成黄某甲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损坏。
平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交通事故调查后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甲无责任。经鉴定,黄某甲符合交通事故造成头部、胸部严重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科光
检察官助理梁轩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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