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住安徽省无为市**镇**小区**区**栋**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B****1号小型轿车沿208省道自北向南往无为市区行驶,当行至208省道范庄路段处时,碰撞到前方横过马路的夏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夏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夏某某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在事发后主动报案并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夏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夏某某近亲属损失共计人民币六十万元,取得被害人夏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被害人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死亡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宋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皖龙图司鉴[2019]通鉴字第B246号、皖龙图司鉴[2019]法病鉴字第B221号、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19]法毒鉴字第12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事发后主动报案并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明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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