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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地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5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当涂县**镇**路由南向北行至**村**自然村路段时,其车右侧前部与行人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郭某某经医院治疗无效当日死亡。经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海涛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联系方式1571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明细》《量刑协商结果确认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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