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1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22428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赫章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桂MPK****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塘厦镇东兴大道东兴路32号路段,碰撞行人骆某某,由此造成骆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逃逸。陈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投案。经鉴定,骆某某所受损伤暂定为重伤二级。经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物证肇事车辆,法医临床文证审核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如符合条件也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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