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科右前旗**镇**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08日17时10分许,陈某某驾驶吉G**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科右前旗**街与**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包某甲驾驶的吉G**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吉G**号驾驶员包某甲及乘车人孔某某、王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董某某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包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董某某、孔某某、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查询单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某、包某乙的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人体损伤鉴定报告、酒精检测报告、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体痕迹检验报告附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琢
检察员:傅强
2019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科右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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