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乡**楼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山东省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1日被平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由东向西行驶至*********附近时,与前方顺行的姚某某(男,殁年47岁)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追尾,后又与右前方顺行的郜某某(女,殁年56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致姚某某、姜某某(三轮汽车乘坐人)、郜某某受伤,姚某某、郜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平阴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鉴定,被害人姚某某、郜某某符合头部外伤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2019年10月17日,平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秀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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