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村**组。2020年8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平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6日7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辽******小型面包车沿平阴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处东处时驶入对方车道,与驾驶二轮电动车对向行驶的赵某某(女,殁年57岁)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20年8月11日,经平阴县公安局法医检验,被害人赵某某符合头胸部外伤致颅脑及胸腔内脏严重损伤合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20年8月11日,平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xxx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平阴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秀兰
检察官助理:崔秀娟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阴县看守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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