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对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S101线(原费白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费集中学路段处,逆向超车时,与曹某某驾驶的相向而行的皖******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陈某某受伤以及电动三轮车上乘车人陈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丽萍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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