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7〕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1月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X02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6Km+280m(肥东路段)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撞到行人杜某某,造成杜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做出认定: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某无责任。
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家人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本案的民事赔偿达成和解,除保险公司赔偿之外另行赔偿被害方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甲、梁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伟
2017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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