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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97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5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组,现住四川省安岳县**********单元****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8月22日被安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年9月30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5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0时许,陈某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川C*****号三轮车由安岳县文化镇驶往安岳县岳阳镇方向,行驶至文化镇四合村路段时与同向行走的廖某某相碰撞,致被害人廖某某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廖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廖某某系生前遭受车祸,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治疗无效,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刑事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邱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车辆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笔录;6.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及该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满六十五周岁且系过失犯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三年,宣告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岳鑫

检察官助理:李泗龙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94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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