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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拖拉机搭乘安某某、骆某某沿姚大路往姚市镇双提村方向行驶。行至双堤村双堤桥时,安某某从拖拉机货箱掉落后当场死亡。经安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安某某系生前遭受车祸,致枕骨粉碎性骨折,小脑挫裂,速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 证人骆某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车辆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而驾驶,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荣斌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6页,散页27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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