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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岑溪市,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西岑溪市**镇**区**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谢逸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R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从台山市到阳春市,于当日5时5分驾车行驶至开平市**路**路段时,车身右侧刮擦碰撞余某甲骑行的自行车,造成自行车损坏、余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未发现发生事故,驾车离开现场。后余某甲经送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次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余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2.证人余某乙、李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6.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关亮云

检察官助理 余兰芳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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