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35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绰号:“**”,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城区**路**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之一,住址清远市清新区**镇***路*****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至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清新区**镇**路路口将氟胺酮贩卖给黄某某、吸毒人员刘某某和袁某某,然后被告人黄某某又将氟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江某某。5月28日下午,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在陈某某身上查获白色晶体三包净重53.19克,经鉴定,检出氟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江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管理毒品的规定,贩卖毒品未遂,被告人陈某某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某是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卫国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和光盘5张。
3.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的三包白色晶体、二部手机暂存于清远市公安局禾云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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