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74********,汉族,**文化,务工,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江西省崇仁县**镇**街**号**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被告人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6********,回族,**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现住龙山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5********,土家族,**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现住龙山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9********,汉族,**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现住龙山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被告人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5********,汉族,**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现住龙山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6********,回族,**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现住龙山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饶某某、彭某某、宋某甲、宋某乙、马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饶某某、彭某某、宋某甲、宋某乙、马某某先后在互联网上倒卖他人通过不明途径获取的具有财产信息的支付宝账户、银行卡账户(包含账号和密码、身份证照片、资金额度等公民个人信息)以获取非法利益,其先用聊天软件QQ加入到相关买卖支付宝账户、银行卡账户的QQ群里了解交易信息,然后从出售账户的人手中低价购买,再高价卖给收购账户的人,从中赚取利润。六被告人各自出售的支付宝账户、银行卡账户均在50个以上,并各自使用特定的支付宝账户进行收款。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饶某某、彭某某、宋某甲、宋某乙、马某某相继被抓获归案,其作案的手机、电脑等均扣押在案。到案后,六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手机、电脑等;2.书证:临澧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出具的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临澧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饶某某、彭某某、宋某甲、宋某乙、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常公物鉴(电证)字[2018]8号检验报告;6: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饶某某、彭某某、宋某甲、宋某乙、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彭某某、宋某甲、宋某乙、马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互联网上向他人出售具有财产信息的支付宝账户、银行卡账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0年4月23日
附:
1.六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分别是:陈某某1332004****、饶某某1330743****、彭某某17600511002、宋某甲1987386****、宋某乙1887445****、马某某15174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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