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居委**街**号,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花园**阁**,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委会**小组**号,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单元**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移送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8日,本案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惠东县黄埠第二小学附近其经营的服装店,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了2根大麻给陈某某;同年2月26日,陈某某又在其服装店,以13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根大麻给林某某。同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服装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在其居住的惠城区世纪铂爵小区贩卖大麻给他人。其中,于2018年8月16日,贩卖了约700元的大麻给曾某某和吴某某;同年10月10日,贩卖了1700元大麻给曾某某; 2019年3月,以540元的价格,贩卖了3根大麻给曾某某和黄某某;同年3月13日,以240元的价格,贩卖了2根大麻给陈某某和林某某;同年4月14日,以240元的价格,贩卖了2根大麻给陈某某。同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大麻,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情节严重,两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光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现羁押在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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