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老陈”),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1973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1987年9月因犯贩卖淫书、淫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2月21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减刑于2011年9月3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长脚”),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小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凤台县**镇政府家属区1,在沪无固定住址。
上列三名被告人均于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共同租用本市普陀区志丹路97弄8号**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供他人赌博,并抽成牟利。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受雇在赌场内操盘及赌资结算。
2019年1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胡某某及参赌人员在上址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电脑及部分赌资被查获,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王某甲、金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其均系赌客,案发时均在本市普陀区志丹路97弄8号**室网络百家乐赌场赌博,被告人胡某某在赌场内操盘,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均在现场的事实。
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本市普陀区志丹路97弄8号**室场所内有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案发当日由被告人胡某某操盘,多名赌客参与赌博,其未参与赌博的事实。
3.房租租赁合同,证明本市普陀区志丹路97弄8号**室系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二人共同租赁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赌资照片等,证明公安机关从案发地址查获赌资人民币6180元及赌具情况。
5.行政处罚决定书若干,证明王某甲、金某某、王某乙、卢小干因赌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三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有前科。
7.公安机关办案说明及工作情况若干,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胡某某的到案经过。
8.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租用本市普陀区志丹路97弄8号**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供他人赌博,二人从赌博网站下注的码量中抽成牟利,被告人胡某某在赌场内操盘及赌资结算的事实。
9.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本市普陀区志丹路97弄8号**室网络百家乐赌场老板为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二人从赌博网站下注的码量中抽成牟利,其受“老杨”雇佣在赌场内操盘及赌资结算的事实。
上述证据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胡某某等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胡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灿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胡某某现均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补充材料二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陈某某的律师电话1380185****;赵某某的律师电话1331185****;胡某某的律师电话1391708****。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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