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二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77********,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银川市*****事务中心**。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4日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4月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高付华,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81********,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咨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地区**。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4日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4月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王磊,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少忠,宁夏宁众(平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依法两次办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18日;2020年9月18至2020年10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为了承揽石嘴山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继红村、建井队片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室外配套工程三标段等项目,与**房地产公司的招标代理机构**咨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石嘴山地区**陈某某串通投标,由**咨询公司为赵某某制作投标总价,以及向赵某某泄露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等涉密信息,致使赵某某挂靠的公司先后中标继红村、建井队片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室外配套工程三标段等项目,中标项目金额共计为658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7月期间,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继红村、建井队片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室外配套工程三标段招标投标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串通,陈某某指使李某某帮助宁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安装公司)中标,李某某便安排公司预算员许某某,由许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通过QQ邮箱(huihui393****@qq.com)将其制作的继红村、建井队片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室外配套工程三标段投标总价(1623893.89元)、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等信息发送至赵某某雇佣的徐某某QQ邮箱(28954****@qq.com)。徐某某在赵某某的安排下,将从**咨询公司处收到的上述信息提供给赵某某实际挂靠的**建筑安装公司制作投标书,致使**建筑安装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1623893.89元。
2、2015年9月期间,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观山宜居住宅小区室外配套工程三标段(项目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舍予C区D007地块)招标投标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串通,陈某某指使李某某帮助宁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安装公司)中标,李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通过QQ邮箱(27865****@qq.com)将**咨询公司制作的观山宜居住宅小区室外配套工程三标段投标总价(3239768.58元)、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等信息泄露并发送至赵某某雇佣的徐某某QQ邮箱(28954****@qq.com)。徐某某在赵某某的安排下,将从**咨询公司处收到的上述信息提供给赵某某实际挂靠的**建筑安装公司制作投标书,致使**建筑安装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3239768.58元。
3、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期间,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静宁苑室外配套工程三标段招标投标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串通,陈某某指使王某某帮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中标。王某某于2016年8月1日通过QQ邮箱(49269****@qq.com)将**咨询公司制作的静宁苑室外配套工程三标段投标总价(1722838.68元)、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等信息泄露并发送至赵某某雇佣的徐某某QQ邮箱(28954****@qq.com)。徐某某将从**咨询公司处收到的上述信息提供给赵某某实际挂靠的**建设公司制作投标书,致使**建设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1722838.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串通投标,致使赵某某中标项目金额达658万余元,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该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对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量刑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量刑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剑
检察官助理:贾明瑞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案卷拾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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