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983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家住高安市**圩乡**大道**号。1984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0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6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因嫖娼被劳动教养一年,200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4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家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1991年9月因盗窃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2003年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在上高县**镇**陶瓷厂的球磨车间盗得电缆线100米(规格:185mm)左右、盗走铜接头24个,电缆线剥皮后以废铜出售,共获利2400余元,后经询问报案人蓝奎光得知:该次被盗电缆线和铜接口在安装后只使用了三四个月,为全新设备,后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价格认定被盗电缆线和铜接口总价值为10248元。
2、2019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在高安市**镇江西**纸类包装有限公司废弃厂房内盗得电缆线90米(规格:50mm)左右,剥皮后以废铜出售,获利900元,后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价格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为900元。
3、2019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高安市**镇江西**纸类包装有限公司废弃厂房内盗得电缆线80米(规格:50mm)左右,剥皮后以废铜出售,获利800元,后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价格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为800元。
4、2020年3月初和5月初的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先后在高安市**瓷厂废弃生产车间盗得电缆线共计70米(规格:50mm)左右,剥皮后以废铜出售,共获利730元,后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价格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为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12628元(其中胡某某、陈某某合伙盗窃所得11148,胡某某单独盗窃148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2002年之前因盗窃被三次判过有期徒刑刑罚,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2004年之前多次因盗窃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抓获被告人胡某某,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军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1人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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