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杨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9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现住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界**村,现住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谢某甲、杨某某、谢某乙、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谢某甲、杨某某、谢某乙、周某某经预谋,驾车来到全年禁渔的平阳县****社区****流域,由被告人谢某甲、杨某某、谢某乙、周某某在边上负责接应和望风,被告人陈某某使用自制的电鱼工具到溪里非法捕鱼。当晚21时许,因被当地村民察觉,被告人谢某甲、杨某某、谢某乙、周某某乘机逃离现场,被告人陈某某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电瓶、渔网杆和电杆等作案工具,后在写下保证书后予以释放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在平阳县**镇“**”印刷厂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谢某甲、杨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派出所依法传唤,被告人谢某乙、周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主动到平阳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网杆、电杆、电瓶;

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保证书、政府通告文件、前科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谢某甲、杨某某、谢某乙、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谢某甲、杨某某、谢某乙、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谢某甲、杨某某、谢某乙、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谢某甲、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乙、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钟桦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谢某乙、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谢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