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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张某某诈骗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因吸毒,于2019年6月26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7年,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村上任职,主要从事征拆工作,熟悉征拆工作流程,了解《长沙市望城区限价商品购房证明》的格式。陈某某的同学谢某甲系长沙市望城区**镇**村村干部,2017年陈某某为谢某甲介绍过一次限价商品房指标买卖。陈某某取得谢某甲的信任后,2019年至2020年在谢某甲的介绍下,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和虚假的《长沙市望城区限价商品房购房证明》邀集他人假冒拆迁户的身份先后二次分别骗取被害人谢某乙、谢某丙共人民币276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得知谢某甲的朋友谢某乙想要购买购房指标后,陈某某利用其在**村征拆工作中掌握的他人身份信息,在郑某某(已行政处罚)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一张内含郑某某照片、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0********的名为“余某甲”的身份证件和一张户主为“余某甲”的编号为望征证[2017]**号《长沙市望城区限价商品房购房证明》。2019年5月15日,陈某某事先联系郑某某要其假冒拆迁户余某甲的身份,后双方前往长沙市开福区**街道**村**组被害人谢某乙家中,假冒余某甲的身份向被害人谢某乙出售限价商品房的购房资格,骗取被害人谢某乙人民币176000元。

2.2020年l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得知谢某甲的朋友谢某丙想要购买购房指标后,遂与被告人张某某联系,告知张某某其想要弄点钱,等经济周转开后就会将钱还给对方,并要张某某提供照片和身份证协助其办理虚假身份证件,张某某表示同意并当场提供了照片和身份证。陈某某于是伪造了一张印有张某某照片、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3********的名为“余某乙”的身份证件和一张编号为望征证[2018]**的《长沙市望城区限价商品房购房证明》。2020年1月18日,陈某某事先联系张某某,要其熟悉伪造身份证件信息,在交易现场假冒拆迁户余某乙的身份帮助其完成买卖限价房指标的交易。张某某表示同意。双方一同来到长沙市望城区**镇**村村委会,假冒余某乙的身份向被害人谢某丙出售限价商品房的购房资格,骗取被害人谢某丙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张身份证件;2.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党员材料、长沙市望城区限价商品房购房证明、身份证件、指标转让协议、收条、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系统身份信息查询;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谢某甲、余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乙、谢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及照片。

(二)伪造身份证件罪

为逃避被害人寻找以及公安机关的打击,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掌握的余某丙的身份信息,伪造了一张印有陈某某照片、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67***的名为余某丙的身份证件,并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社区**重建地租住了一间房屋,藏匿于此。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于同日自动投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张身份证件;2.书证:身份证件、常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公安系统身份信息查询、房屋租赁合同;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参与实施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两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丁奇

检察官助理:杨贱娣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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