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门窗装修工,户籍所在地株洲县平山乡红石村****组**号,现租住地株洲市天元区**队****幼儿园旁****散户。2008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号,现租住地株洲市天元区**队****幼儿园旁****散户。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容留谢某某、万某某在其租住的株洲市天元区**队****幼儿园旁****园散户的房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古;
2、2020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容留谢某某在其租住的株洲市天元区**队****幼儿园旁****园散户的房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古;
3、2020年5月17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容留谢某某在其租住的株洲市天元区**队****幼儿园旁****园散户的房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过滤水中的毒品结晶物质。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万某某、谢某某、殷某某的证词;4、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分主从犯;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莲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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