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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屈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8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乡**村**号。2012年10月23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四川省开江县**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冯充,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3日、2019年8月1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2日、2019年9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4日20时许,违法人员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屈某某为其介绍卖淫女到东莞市**镇**村**酒店**房,并通过支付宝向屈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800元,后屈某某介绍卖淫女孔某某到上述地址提供卖淫服务。

2019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跑滴滴快车过车中,为两名男乘客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上家被告人屈某某,通知屈某某安排两名卖淫女到本市**镇**旅馆卖淫。当日2时许, 屈某某通过联系安排了卖淫女李某某在该旅馆304房以800元的价格为一名男乘客提供卖淫服务,卖淫女利某某在该旅馆309房为以1000元的价格为另一名男乘客提供卖淫服务。事后陈某某获利500元,屈某某获利200元。

2019年1月15日9时30分,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麻涌交警大队门口时抓获被告人陈某某。2019年2月20日12时18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公寓对出路口抓获被告人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监控录像,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李某某、利某某、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屈某某无视国法,介绍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款物清单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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