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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吴某某等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36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号,无业,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2月19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街**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20年3月中旬开始,被告人陈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轮流在雷州市**镇各个树林处以“天九牌”为工具、以“排鳌”的方式开设赌场,并分别于2020年3月17日、2020年3月19日雇佣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在该赌场工作。2020年3月19日4时许,陈某甲设在**镇**林场一杂物间内的赌场被雷州市公安局查处,现场扣押赌具一副、赌资人民币1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赌资13300元,赌具一副等物证;2.人口信息全项、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王某甲、王某乙、屈某某、肖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刘某某均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荣

检察官助理:刘艳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特殊监所;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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