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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平等六人诈骗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公诉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家庭住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未受过刑事处罚。

辩护人钱朝红,云南乾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家庭住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未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余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余某飞,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吕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02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苟某飞,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村**号**号。未受过刑事处罚。

辩护人严胜浪,云南乾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3月2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沾益区看守所。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余某、余某飞、吕某、苟某飞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3日、2019年12月1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与刘某超(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陈某乙、余某、余某飞、吕某、苟某飞及余某浩(另案处理)组成较为固定的电话诈骗犯罪集团,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其中被告人刘某超购买了电脑、手机、淘宝客户信息资料等作案工具,与被告人陈某甲负责话术培训和指导、提供微信二维码及银行账号,负责洗钱。被告人陈某乙、余某、余某飞、吕某与余某浩负责拨打诈骗电话,被告人苟某飞负责放哨及开车接送。2019年2至3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余某、余某飞、吕某、苟某飞与刘某超、余某浩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镇亮子山处对天津、河南、江苏等地的被害人实施诈骗,分别骗取被害人任某某29945元、被害人牛某某6980元、被害人吴某某15648元、被害人汪某某10290元、被害人黄某甲9496元,本案涉案金额共计723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3.被害人任某某、牛某某、吴某某、汪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余某、余某飞、吕某、苟某飞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余某、余某飞、吕某、苟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系主犯,被告人陈某乙、余某、余某飞、吕某、苟某飞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冬花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余某、余某飞、吕某、苟某飞羁押于曲靖市沾益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碟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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