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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丙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月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未满十八周岁未执行);因吸食毒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7年7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间,绰号“表姐”的同案人李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在柬埔寨国利用手机微信在网络上建立“北大一班”、“新澳门”等微信赌博群纠集中国人以手机APP软件“拱趴十三水”进行赌博活动。其中,“北大一班”赌博群规定,赌博的积分按照1分兑1元人民币计算赌资,赌场向每盘第一名的赢家抽头5%的积分,向第二名的赢家抽头3%的积分作为赌场管理费即抽水费,赌场内参赌人员的输赢均由赌场的财务人员进行结算;“新澳门”赌博群规定,赌博的积分按照1分兑0.5元人民币计算赌资,其余赌博群规与“北大一班”一致。

为谋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同案人李某丙专门雇请了微信号“chenwu904200”、“kugua9921”、“chenjian-star”等人(另案处理)作为“拉手”,负责拉人进入上述赌博群参赌,并承诺给予“拉手”按照所拉之人参赌获胜抽水费50%的回扣。

为便于上述赌博群管理,同案人李某丙还雇请了群管理和财务,群管理的主要职责是维持群内秩序,保证参赌人员遵守群规、核实参赌人员微信身份;财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记录每盘参赌人员的输赢情况并结算费用、向参赌人员催讨赌债,并从每盘的第一名和第二名参赌赢家中收取抽水费,同时将获利汇给同案人李某丙。若遇参赌人员不够,群管理和财务还有充当参赌人员,输赢均由同案人李某丙承担。开赌期间,为活跃赌博群气氛,还邀请表弟同案人陈某戊(已起诉)到上述赌场充当参赌人员。

2019年1月起,同案人李某丙雇请同案人张某戊、郭某戊(均已起诉)在“新澳门”微信赌博群分别担任群管理和财务。2月底,同案人李某丙雇请被告人陈某丙在“北大一班”微信赌博群担任夜班群管理和财务。2019年3月底,为了赌场能更好运营,同案人李某丙调整同案人张某戊、郭某戊分别担任“新澳门”微信赌博群白班群管理和财务,又雇请同案人郑某戊(已起诉)、调整被告人陈某丙分别担任“新澳门”微信赌博群夜班群管理和财务,向参赌人员收取管理费用。2019年4月中下旬,因参赌人数不足,同案人李某丙决定解散“新澳门”赌博群。期间,被告人陈某丙获利人民币约10000元,其中尚有人民币5000元同案人李某丙未支付给陈某丙。

据统计,仅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间,“新澳门”赌博群共向参赌人员收取抽水钱人民币约630000元。2019年2月至3月间,“北大一班”微信赌博群共向参赌人员收取抽水钱人民币约300000元。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某丙向福清市公安局阳下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某丙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微信截图、支付宝截图、飞机票复印件、电子客票行程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出入境查询记录单、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丙、同案人郑某戊、郭某戊、张某戊、陈某戊的供述;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丙明知他人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仍为赌场提供服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丙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丙判处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炜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电话1331378****、18685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计3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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