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陈某丙,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66********,汉族,文盲,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村**号。因本案赌博,于2019年12月4日被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丙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在福清市**镇**村*号家中等四处地点作为赌博场所,提供扑克牌作为赌博工具,以“拔九点”两张牌比大小的方式先后召集了多名人员到上述场所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丙在上述赌场规定,每半小时向赌博庄家抽头人民币二百元、庄家赢人民币一万元抽头人民币五百元。其间,被告人陈某丙共组织七次赌博,每次参赌人员几人至三十几人不等,从中抽头牟利。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丙及参赌人员张兴等九人在福清市**镇**村**教堂附近被查获到案,现场查扣到赌博使用的扑克牌五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5副;
2.书证: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赌博照片、扣押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刘某某、郑某某、管某某、廖某某、汪某某、黄某某、贾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丙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丙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炜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丙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共计238页。
3.量刑建议书6份。
4.证人名单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