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智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智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智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至2月19日,被告人陈智成因沉迷赌博缺乏赌资,通过手机微信虚构卖口罩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取得财物,并用于赌博挥霍一空。其中:2月18日,骗得被害人易某某人民币6000元;2月18日至19日,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14000元。2020年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智成到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城内派出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黑色苹果7手机一台;
2.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委托书、
微信聊天记录、手机截图、犯罪财富调查报告;
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易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智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陈智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智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穗夷
附:
1.被告人陈智成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扣押作案工具黑色苹果7手机一台,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一并判处。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