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花园**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南京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京公安局建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路**号**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南京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路**号**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南京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明知 “力大师”中含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仍共同通过淘宝向南京市建某某等地销售“力大师”1624盒,共计得款人民币40万余元。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受雇从事客服、打包发货等,被告人陈某某总负责。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力大师”照片等物证;
2.淘宝销售记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闻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报告;
7.淘宝、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共同实施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京第二看守所;陈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址;
1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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