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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文家盗窃案)_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陈文家,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文家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24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月13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9年10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陈文家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陈文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文家在阜宁县益林镇先后盗窃2次,窃得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4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文家驾驶电动三轮车至阜宁县**镇**路杨某某家门前,窃得杨某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无电瓶)1辆,后被告人陈文家将所窃电动三轮车以人民币17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2.2020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文家驾驶电动三轮车至阜宁县益林镇站前路,窃得魏某某停放的爱狮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230元,后被告人陈文家将所窃电动自行车车架丢弃,取出电瓶出售给他人。

被告人陈文家于2020年6月3日被阜宁县公安局抓获,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所窃爱狮牌电动自行车的车架被追缴后发还被害人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文家的供述和辩解;

4.阜宁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 阜宁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文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文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文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晓忠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文家取保候审在阜宁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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